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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郑世卫与陈汉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卫,陈汉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1171号原告:郑世卫,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黄瑞章,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汉城,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莲云村潮州大道西侧商铺B栋21-22号及2楼。负责人:陈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卫诉被告陈汉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世卫负担。审判员  陈利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