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卫飞、牛宝芹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飞,牛宝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卫飞,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牛宝芹,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飞与被执行人牛宝芹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4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牛宝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李志强名下牌照号为津D×××××的传祺牌GAC6450A2A5棕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为LMGAA138XF1061278)单方过户至李卫飞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琼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