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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丽娟、马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丽娟,马利军,杨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侯丽娟,女,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马利军,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杨粉霞,女,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申请执行人侯丽娟与被执行人马利军、杨粉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侯丽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利军名下牌照为京C×××××的雷瑟牌汽车一辆,牌照为京Q×××××的骊威牌汽车一辆,冀E×××××的长城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该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马利军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将本裁定查封的财产送交本院扣押,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马利军相应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立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