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范振华与王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华,王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2507号原告范振华,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王麒,男,1992年7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次区。原告范振华诉被告王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振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麒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