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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范振华与王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华,王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2507号原告范振华,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王麒,男,1992年7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次区。原告范振华诉被告王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振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麒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