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忠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803民初1423号原告:营口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新华路西紫文苑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曼,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忠志,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营口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共计36个月的物业费,合计人民币3374元。被告杨忠志辩称,对拖欠物业费的时间无争议,我不缴纳物业费是因为小区保安辱骂我,小区物业服务也不好,小区的工作人员承诺我免收一年的物业费,也不兑现,所以我才没有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原告营口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提供营口市紫文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任期为三年,资产等级为三级。物业收费为每平方米0.7元-0.8元。被告杨忠志系紫文苑小区业主,居住面积为136.06平方米。原告营口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同意减少收取物业费。被告杨忠志在2013年7月10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期间未缴纳物业费,这期间原告按每平方米0.7元收取物业费,2013年12月11日至2016年7月9日,这期间原告按每平方米0.8元收取物业费。被告杨忠志共计欠物业费人民币3374元。被告同意缴纳部分物业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忠志一次性支付原告营口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94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梓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