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9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波与魏浩然、刘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浩然,郭波,刘慧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907-2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魏浩然,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郭波,男,1977年6月24日,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爱梅,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慧军,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峰,林州市博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1-3楼。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紫魁,该公司员工。原告郭波诉被告刘慧军、魏浩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魏浩然于2017年8月2日对原告郭波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反诉原告魏浩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魏浩然申请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魏浩然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元,由反诉原告魏浩然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玉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