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全与董军飞、徐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董军飞,徐淑俊,安徽浩然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810号原告:李全,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银,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贵,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军飞,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被告:徐淑俊,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30723197611190968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被告:安徽浩然彩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989757220,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军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全与被告董军飞、徐淑俊、安徽浩然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李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银、胡兴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909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7454.50元,由原告李全负担。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婧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