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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行审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南县垌美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南县垌美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821行审372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唐真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峰,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平南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吴刘胜,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平南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平南县垌美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飞。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2619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1、拆除被执行人在耕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强制缴纳罚款90096.25元。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在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使用平南县思旺镇花石村垌尾屯的土地4284.55平方米进行项目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的主要证据和材料:1、违法线索登记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立案呈报表;4、接受调查通知书;5、询问笔录;6、营业执照;7、委托书;8、身份证复印件;9、关于平南县垌美生态游乐园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10、合同书;11、现场勘测笔录;12、土地利用现状图;13、土地总体规划图;14、现场照片;15、调查报告;16、违法案件会审记录;17、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8、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0、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22、相关适用的法律条文。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在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在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使用平南县思旺镇花石村垌尾屯的土地4284.55平方米进行项目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即立案查处,并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2016年11月9日,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与拟处罚内容相一致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2619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主要为:1、责令平南县垌美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耕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和种植条件;2、并处非法占用土地罚款及破坏耕地罚款共计90096.25元。但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给被执行人催告履行,但其至今未自觉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本土地行政处罚案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得当,且在申请执行前又履行了催告等义务,故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从材料反映,就第一项处罚内容而言,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为15日,起诉期限届满之日为2016年11月24日,但被申请人既没有在此期限届满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就该项处罚内容申请执行时间应在2017年2月24日前,而其于2017年8月7日才申请执行,显然申请人就该项处罚内容申请执行时间已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期限,故对该项处罚内容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不予受理;而对第二项处罚内容而言,被执行人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从其起诉期限届满之日算起至申请人申请执行之日止,申请人申请执行时间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故本院依法准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261903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处罚内容本院不予受理;二、准予强制执行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2619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处罚内容,即强制被执行人平南县垌美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90096.25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 强审判员 李 馨审判员 黄仲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谭永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