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3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董时宇与李强、王果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时宇,李强,王果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781号原告:董时宇,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强,住呼和浩特市,与被告王果梅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刘克勤,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欣宇,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果梅,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刘克勤,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欣宇,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时宇诉被告李强、王果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时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原告董时宇承担。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