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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兴文、王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兴文,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保16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叶兴文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建伟,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叶兴文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建伟,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叶兴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建伟,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11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叶兴文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叶兴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建伟(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85的存款人民币111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季颖飞AUT())O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方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