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杜小丽与刘建冲、淅川县贵族族压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丽,刘建冲,淅川县贵族族压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杜小丽被执行人:刘建冲、淅川县贵族族压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小丽与被执行人刘建冲、淅川县贵族族压件制造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万欣审判员 张莹莹审判员 汪 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