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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杰与余如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余如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331号原告:杨杰,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余如勇,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如跃,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余如勇弟弟。原告杨杰与被告余如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