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程序转化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10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汝成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李 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常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