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玉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637.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南玉超。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南玉超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豫1303邢初33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内容:收取被执行人南玉超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玉超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南玉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南玉超已被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邢初33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逵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