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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丽辉申请执行李春雪、刘玉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辉,李春雪,刘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辉,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个体,地址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被执行人李春雪,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头战镇。被执行人刘玉国,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头站镇。王丽辉申请执行李春雪、刘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