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于文忠与刘承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忠,刘承悦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400号原告:于文忠,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刘承悦,男,75岁,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诉称,被告自2001年开始,一直在原告经营的文忠酒店吃饭,每次吃饭都是本人签字记账,原告多年来一直催促被告偿还餐费,但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2011年1月23日,原告为被告出具25788元的欠条,之后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788元并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忠与被告刘承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刘承悦的地址不准确,也未提交被告详细的身份信息,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文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隋立军审判员 陶志胜审判员 韩桂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