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邱林与重庆汇华渝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林,重庆汇华渝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542号原告:邱林,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汇华渝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金星科技发展中心厂房5楼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695041。法定代表人:尹建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为恒,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林与被告重庆汇华渝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两年半的经济补偿金11250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4年10月20日进入被告公司,从事电气岗位工作。我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2017年1月17日被告的常务副总和工程部总工程师找我谈话,说我合同到期,公司效益不好,要把我2017年的工资从4500元降为3800元。我不同意降薪,被告遂要求我写离职申请。我在公司的要求下写了离职说明。后来我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被告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委于2017年7月19日进行了裁决。我因不服该裁决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本案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25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的,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应予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林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陈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宋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