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传友与张一保成春香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一审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542号本院在执行刘传友与张一保、成春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春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成春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天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