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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传友与张一保成春香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一审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542号本院在执行刘传友与张一保、成春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春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成春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天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