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237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7年1月20日生,住光山县。被告:陆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陆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因与被告陆某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审 判 长 左忠志代理审判员 鲁冬冬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方曾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