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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237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7年1月20日生,住光山县。被告:陆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陆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因与被告陆某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审 判 长  左忠志代理审判员  鲁冬冬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方曾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