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浠水县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177443-4。法定代表人:戴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宏,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273015,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代为和解、代收业务款。被执行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74463222-X。法定代表人:张东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浠水县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5175.00元,申请执行费18347.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浠水县凤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入(工程款)106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学平审判员 闵 敢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