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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伟峰与郑州锋鑫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峰,郑州锋鑫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788号原告:刘伟峰,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6月25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锋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溱水路。法定代表人:徐亚西。被告:郑州金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徐庄**号。法定代表人:徐亚利。原告刘伟峰诉被告郑州锋鑫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伟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刘伟峰负担。审判员  段占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