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21号。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86年9月6日生,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遂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4933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通过银行、工商和房产查询并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4933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