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正新与赵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正新,赵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365号之一申请人:邓正新,男,汉族,50岁。被申请人:赵文生,男,汉族,62岁。邓正新与赵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黑0521民初3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担保人名下的位于集贤镇黎明村,建筑面积88平方米住宅房屋(产权证号0**)予以查封。现该判决已生效,邓正新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凤艳名下的位于集贤镇黎明村,建筑面积88平方米住宅房屋(产权证号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方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