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田文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田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梅,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村委会。被申请执行人:田文会,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镇五三村。本院在执行刘春梅与田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田文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