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杨伟东、秦国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东,秦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杨伟东。被执行人秦国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秦国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国庆向申请执行人杨伟东支付54328.24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秦国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国庆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