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诉蔡玉琳、苏大珍、欧上元、苏和林、陈月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蔡玉琳,苏大珍,欧上元,苏和林,陈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棚场街社区解放路98号。负责人:李翔,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群,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元平,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蔡玉琳,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执行人:苏大珍,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被执行人:欧上元,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执行人:苏和林,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执行人:陈月英,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蔡玉琳、苏大珍、欧上元、苏和林、陈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庆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易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