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8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银渠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友邦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渠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友邦制衣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8251号原告:南京银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七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瑞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永林,南京市合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友邦制衣厂,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城桥街道编钟路。经营者:李德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邦友,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银渠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友邦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银渠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渠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南京银渠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传植人民陪审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朱晓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