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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福禄美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福禄美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4164号原告河南省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8号。法定代表人程道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建设,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福禄美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黄河路南段东侧电子商务创意园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福禄美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