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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曾云富、宋晓英、绵阳市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金,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云富,宋晓英,绵阳市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异20号异议人(案外人):张思金,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霆,董事长。被执行人:曾云富,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宋晓英,女,1976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绵阳市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羊伯林,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云富、宋晓英、绵阳市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3日向第三人平昌县交通局、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案外人)张思金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本院(2015)三执字第822、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组成合议��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张思金称,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向第三人平昌县交通局、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平昌县交通局、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直接支付应付被执行人曾云富的工程款。但是,被执行人曾云富在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没有到期债权,且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07年1月4日作出(2016)川1923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应支付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1710900元,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000元,支付张思金7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张思金160000元;余款1380900元,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定于2018年度开始每年度不低于20﹪比例支付张思金至付清时止。本院查明,2012年1月10日,发包方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与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修建平昌县平(昌)长(胜)路邱家至镇龙改建工程。2012年1月20日,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县平长路邱家至镇龙改建工程八标段项目部作为甲方与乙方张思金签订劳务协议书,由乙方张思金承包平昌县平长路邱家至镇龙改建工程八标段路基工程的挡防、涵洞、水沟、手摆片石、铺筑水稳层(包括截水沟)施工所需劳务,该项目部及项目经理曾云富与乙方张思金在协议书上盖章、签字。2012年1月26日,张思金另作为甲方与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县平长路邱家至镇龙改建工程八标段另作为乙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张思金承租装载机、挖机、压路机、平地机、拌合站、灌车等,甲方张思金与乙方及乙方项目部经理曾云富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2012年7月3日,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结算应支付张思金劳务费、机械设备租赁费、材料费共计348.825万元,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县平长路邱家至镇龙改建工程八标段项目部支付了113.825万元,截止2015年9月18日尚欠张思金劳务费、机械设备租赁费、材料费等共计2236500元。2015年11月23日,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云富、宋晓英、绵阳市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向平昌县交通局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平昌县交通局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对被执行人曾云富所负的到期债务2000900元,不得向曾云富清偿。平昌县交通局收到本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异议人张思金向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务费、租赁费、材料费无果,于2016年8月31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给付劳务费、租赁费、材料费235万元。平昌县人民法院2007年1月4日作出(2016)川1923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本院认为,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向第三人平昌县交通局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平昌县交通局未提出异议,并配合本院执行了部分标的款,但本院未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现在案外人张思金提出异议,本院应依法审查。按照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县平长路邱家至镇龙改建工程八标段项目部作为甲方与乙方张思金签订劳务协议书,以及张思金另作为甲方与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县平长路邱家至镇龙改建工程八标段另作为乙��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案外人张思金与现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向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主张债权的实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被执行人曾云富作为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昌县平长路邱家至镇龙改建工程八标段项目部负责人,其与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内部管理关系,发包方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欠付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等)所有权归属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张思金有结算凭证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其主张排除执行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异议人张思金异议成立。二、中止对平昌县交通局对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应支付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1710900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