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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祥令与李井武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令,李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令,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井武,男,1973年2月28日,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22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人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吉0322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