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祥令与李井武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令,李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令,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井武,男,1973年2月28日,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22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人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吉0322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