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赖明明、赖阿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明明,赖阿莲,刘某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赖明明,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赖阿莲,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刘某挺,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赖明明与被执行人赖阿莲、刘某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赖阿莲、刘某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赖明明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阿莲、刘某挺支付执行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2017年3月30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赖阿莲、刘某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6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