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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玉红与游本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玉红,游本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178号申请人:邹玉红。被申请人:游本勇。申请人邹玉红与被申请人游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玉红于二О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游本勇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玉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游本勇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保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