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长文与杨昌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文,杨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杨长文,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诉讼法委托代理人:杨天河,三穗县滚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昌明,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侗族,三穗县政协退休人员,住三穗县八弓镇。吴秀蓉,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长文与被执行人杨昌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杨长文与杨昌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在杨昌明的退休金中每月扣划2000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杨长文遂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