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俞群与门艳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群,门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7执98号申请执行人俞群,男。被执行人门艳忠,男。本院在执行俞群与门艳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门艳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冬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员王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