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世平与吴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平,吴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888号原告:黄世平,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成良,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黄世平诉被告吴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黄世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为806.5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956.50元由黄世平负担。审 判 长 朱晓华审 判 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博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