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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世平与吴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平,吴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888号原告:黄世平,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成良,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黄世平诉被告吴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黄世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为806.5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956.50元由黄世平负担。审 判 长  朱晓华审 判 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博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