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建生、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生,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徐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叶建生,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2102119-4。法定代表人俞张富。被执行人徐大成,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于2017年08月28日作出(2017)浙0127执21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号:73×××88金额:103124,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存款银行账号:73×××88金额:103124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红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志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