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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793号原告:蒋某,女,汉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华,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居民。原告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芸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