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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苏计拴与被申请人格尔木晶都富豪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计拴,格尔木晶都富豪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保116号申请人苏计拴,男,汉族。被申请人格尔木晶都富豪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苏计拴与被申请人格尔木晶都富豪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依法向我院提供了担保。要求将被申请人格尔木晶都富豪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110万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格尔木晶都富豪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11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有异议,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