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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被执行人徐某某盗窃罪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恢35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92年生,住所地常宁市申请被执行人徐某某盗窃罪案由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刑二初字第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刑二初字第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郭小毛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