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迟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迟开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139号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胡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礼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迟开凤,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迟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盛厚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殷成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