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刑更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本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本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556号罪犯李本勇,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本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将罪犯李本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李本勇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本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本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