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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爱嘉与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爱嘉,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丁爱嘉,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强海,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丁爱嘉与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及具体住址,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