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耿红与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红,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77号原告:耿红,女,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东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马会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红诉被告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耿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00000元。二、如被告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49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晓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