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国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明,陈杰,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明,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陈杰,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明与被执行人陈杰、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家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