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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冯连安、王小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冯连安,王小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734号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2号。法定代表人:孟昭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连安,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小敬,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连安、王小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