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鲁明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752号关于被执行人鲁明学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112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给付完毕,本案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对本案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罚金已执行完毕,本案(2017)吉0112执752号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