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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56号鲁永学与张礼宽、孙仕巧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永学,张礼宽,孙世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鲁永学,男,生于1970年2月11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兴街镇。被执行人张礼宽,男,生于1984年2月18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兴街镇。被执行人孙世巧,女,生于1988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兴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永学与被执行人张礼宽、孙世巧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经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张礼宽、孙世巧给付申请执行人鲁永学现金46000.00元,余款19242.69元放弃执行,被执行人张礼宽、孙世巧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将案件款46879.00元(含申请执行费879.00元)交到本院,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