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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虾峙支行、陈海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虾峙支行,陈海丹,张玉婷,张朝波,王赛叶,吕赛娜,邬海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虾峙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大岙村大岙一区41号。被执行人陈海丹,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玉婷,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朝波,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赛叶,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吕赛娜,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邬海儿,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虾峙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海丹、张玉婷、张朝波、王赛叶、吕赛娜、邬海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还款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虾峙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虾峙支行撤回执行申请,(2017)浙0903执173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