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苏苏南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建勋、戴梅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南饲料有限公司,王建勋,戴梅君,宜兴市宏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利霞,钱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546号原告:江苏苏南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桥镇永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71813W。法定代表人:花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勋,男,194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戴梅君,女,195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宏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鹅州南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30352403。法定代表人:钱俊。被告:王利霞,女,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南(受王利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俊,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苏南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饲料公司)与被告王建勋、戴梅君、宜兴市宏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钱俊、王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南饲料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南饲料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南饲料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31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南饲料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志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