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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宁某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1858号原告:宁某。被告:曾某甲。原告宁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原告宁某和被告曾某甲离婚;2、婚生子曾某乙由原告宁某抚养,被告曾某甲给付抚养费;3、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事实及理由:××××年××月××日,原告宁某与被告曾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曾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曾某甲在外开饭店做生意,却从来不给原告宁某及孩子生活费,也从不看望孩子,对家庭极不负责。2015年起,原告宁某与被告曾某甲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被告曾某甲未答辩。被告曾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宁某与曾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曾某乙。2017年8月,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曾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子,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持家。原告要求离婚,但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宁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贤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星欣 来自